高新區(新市區)生產基地準出市場準入銜接機制公告
高新區(新市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
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關于推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機制的公告
為進一步落實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主體責任,實現食用農產品“從農田到餐桌”全程質量安全可追溯,高新區(新市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決定在全區范圍內推行食用農產品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銜接機制,現將有關要求告知如下:
一、產地準出主體為食用農產品生產企業(含屠宰廠、場)、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種養大戶、小農戶;市場準入主體為食用農產品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含批發市場、農貿市場)、商場、超市、便利店和食用農產品銷售者。
二、實施產品為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產品、生鮮乳、水產品等初級農產品。
三、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依照生產標準或相應技術規程組織生產,生產企業與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建立農產品生產檔案,完整記錄農業投入品采購與使用、病蟲害防治、農產品收獲(屠宰或者捕撈)日期等情況。
四、蔬菜、食用菌、水果、畜禽及畜禽產品、生鮮乳、水產品上市時出具承諾達標合格證,鼓勵規模生產主體依托各類農產品追溯平臺出具電子承諾達標合格證;豬(牛、羊、雞)定點屠宰企業出具肉品品質檢驗合格證明(含證、章、環);鼓勵農產品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及從事農產品收購的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進行包裝分級,標示相關追溯信息。
五、提供有效期內綠色食品、有機農產品、名特優新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等質量標識信息。
六、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含屠宰廠、場)進入集中交易市場銷售的,應當向市場提供承諾達標合格證、社會信用代碼(或者身份證復印件)。
七、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應當主動查驗入場食用農產品的可溯源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并留存查驗記錄。無法提供合格證明文件的,應當經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抽樣檢驗合格后,方可進入市場銷售。無法提供可溯源憑證的食用農產品不得進入市場銷售。
八、批發市場開辦者應當向入場銷售者提供統一格式的銷售憑證或電子憑證,并督促入場銷售者規范使用。
九、銷售者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選擇進貨渠道并查驗相關憑證:
(一)從食用農產品生產者、收購者、屠宰廠(場)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留存購貨憑證等可溯源憑證和合格證明文件,并核對有關信息;
(二)從批發市場采購食用農產品,應當索取、留存該市場出具的銷售憑證,并核對有關信息;
(三)采購按照規定需要檢疫和肉品品質檢驗的肉類,還應當索取有關檢驗檢疫合格證明;
(四)采購進口食用農產品,應當查驗和留存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供貨憑證等證明文件;
(五)不得采購無法提供可溯源憑證的食用農產品。
倡導銷售者與符合條件的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者簽訂穩定的供貨協議。鼓勵有條件的銷售企業在簽訂供貨協議的果蔬種植基地建設產地預冷設施,降低果蔬采摘后的過程損耗。
十、食用農產品生產者、市場開辦者和銷售者在執行產地準出與市場準入制度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建議請及時報高新區(新市區)農業農村部門或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農業農村局舉報投訴電話:3666724
市場監督管理局舉報投訴電話:3196709
高新區(新市區)農業農村局(鄉村振興局)
高新區(新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二0二二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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