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區(新市區)城市管理領域委托執法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高新區(新市區)城市管理領域委托執法
實施方案政策解讀
一、在我區實施城市管理領域委托執法的意義
2021年9月城市管理局執法隊員轉隸鄉鎮(街道)以來,行政處罰權賦權進展緩慢,截至2024年12月,只將城市管理方面148項處罰權中的8項處罰權賦權至鄉鎮(街道),剩余140項處罰權仍由高新區(新市區)城市管理局11名執法人員行使,致使我區城市管理領域執法工作存在執法難、執法效率低等突出問題。通過在全區范圍內開展城市管理領域委托執法工作,旨在著力解決當前城市管理方面基層日常服務管理與行政處罰之間矛盾突出等問題,建立一套符合我區基層實際、規范運行、精簡高效、保障有力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制。
二、 開展委托執法的法律依據
委托執法是指行政執法主體將其執法權的一部分依法委托給其他行政機關或組織執行的法律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條的第一款、第三款規定,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在其法定權限內書面委托符合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 委托執法范圍
負責烏魯木齊市高新區(新市區)行政區域內城市管理執法工作,直接查處高新區(新市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職權范圍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城市規劃、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環境保護等方面的64項城市管理領域違法行為。詳見《高新區(新市區)城市管理局委托執法事項清單》。
四、 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高新區(新市區)城市管理局(行政執法局)的名義行使下列行政職權:
(一)違法行為制止權。對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或個人有城市管理領域違法行為的,受委托單位有權要求其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并出具相應執法文書。
(二)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烏魯木齊市城市管理行政綜合執法試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違法行為人直接給予行政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權。
(三)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其法定職權或者委托職權范圍的,屬于委托單位監管范圍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對不屬于委托單位監管范圍的其他違法行為移交相關部門查處。
五、委托執法后的工作流程和機制
由區城市管理局加強對委托事項的指導,定期組織業務培訓、案卷評查等,對委托事項涉及的行政處罰案件進行法制審核和公示,并對行政處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對執法力量薄弱的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提供辦案支持。各鄉鎮(街道)綜合執法隊嚴格按照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于2024年1月15日印發的新建督〔2024〕1號文件中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處罰案件辦理指引》有關規定,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處罰權。
咨詢單位:區城市管理局(0991-66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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